常州市中等及以下学校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我市教育系统高层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等及以下学校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评审权的通知》(苏教人〔2014〕2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4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是中等及以下学校的最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主要用于培养、聘用教育高层次领军人才,其数量由人社部门按照区域内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比例统一核定,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局管校用”“区(县)管校聘”统筹设置。
第三条 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好中选优,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社部门核定的中等及以下学校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数量限额内,组织单位推荐申报。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实施岗位聘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为:
在我市中等及以下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截至评审前已达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审范围。
中等及以下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少年宫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
第五条 拟聘用到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师德规范;
(二)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三)实绩突出,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任教学生或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在教育系统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受聘中等及以下学校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5年以上。
第六条 符合基本条件,聘期内考核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2.国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
3.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江苏省“333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5.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对象;
6.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
7.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仅限第一、第二完成人)、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仅限第一完成人),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得者;
8.连续受聘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9.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教育人才。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聘期内考核合格以上,且获评正高级教师职称以来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竞聘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
(一)教育工作突出
1.有丰富的班主任、教育行政管理或教科研工作经验,注重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孜孜不倦地培养优秀人才,关心爱护学生,能够在教育教学中以高尚的人格、严谨的教风、良好的师德教育影响学生和指导服务对象。
(二)教学艺术精湛
2.专业知识功底深厚,教学经验丰富,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能坚持一线教学,出色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任现岗以来,年均开设辖市(区)级及以上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1次以上或者点评学科公开课、示范课2次以上,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相应工作。其中,专职教科研人员年均组织或参加教师基本功竞赛、开设公开课等教学活动3次以上;坚持指导一线教学,年均听课80节以上,在提升学科教学质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及时把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方向,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和新课程标准,引导教师不断更新教育理念,能够为广大教师的发展提供具体的教育教学行动范式。任现岗以来,年均开设辖市(区)级及以上专题讲座2次以上,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相应工作。其中,专职教科研人员年均开设市级及以上专题讲座2次以上。
(三)引领效能显著
4.在学科教学中充分发挥引领和带头作用,能够为中青年教师发展提供支撑平台。任现岗以来,指导、培养中青年教师被评为辖市(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或参加辖市(区)级及以上教师基本功竞赛、评优课获二等及以上奖项。其中,专职教科研人员须指导、培养中青年教师被评为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或参加市级及以上教师基本功竞赛、评优课获二等及以上奖项。
(四)研究成果丰富
5.注重教育教学改革,在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评价改革等方面有深入研究。任现岗以来,主持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作为省级以上课题核心组成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其中,专职教科研人员须主持省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作为国家级课题核心组成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6.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本学科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有独到见解。任现岗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3篇以上本学科专业研究论文或正式出版本学科专著。其中,专职教科研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5篇以上本学科专业研究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编写由国家或省教材审查委员会组织审定的教材。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填写《常州市中等及以下学校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人选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单位推荐。按照公开述职、民主测评、组织推荐等程序开展推荐工作。公开述职和教师测评一般结合进行,参加人数不少于学校或单位教师总数的70%;学生满意度测评人数不少于2个班。教科研训等人员公开述职和教师测评的对象为所在单位的教科研人员,参加人数不少于单位教科研人员总数的70%;满意度测评的对象为教科研工作的指导服务对象,人数不少于30人。推荐结果及申报材料在单位网站或公共场所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相应教育主管部门。
(三)资格初审。各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和材料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在当地人社部门核定的中等及以下学校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数量限额内择优推荐人选,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意见后,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单位申报人员资格初审和材料审查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四)综合评审。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的师德表现、荣誉奖项、学历资历、教学实绩、教科研成果等进行综合评审。
(五)结果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常州市教育局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发文公布。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七)实施聘用。用人单位按照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规定,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兑现相关工资待遇。
第九条 申报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所需材料:
(一)《常州市中等及以下学校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人选推荐汇总表》
(二)《常州市中等及以下学校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人选申报表》
(三)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人社部门认定聘任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证明材料;
(四)荣誉、业绩、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
(五)聘任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期间的年度考核材料;
(六)人社部门提供的区域内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聘用汇总表;
(七)公示相关材料。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结束,符合任职条件的,经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核准后予以续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经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核准后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二条 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考核工作,市教育局直属单位由市教育局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辖市(区)单位由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申报工作,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严格追究相应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注:2022年4月21日发布